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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号文(关于借用公司流动资金的程序和有关规定)

作者:admin发布于:2015-01-23 15:03:26

江苏民生(2014)23号
 
关于借用公司流动资金的程序和有关规定
 
公司所属各单位:
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借贷流动资金(统称公司流动资金)的周转频率,最大限度的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,将有限的流动资金使用在工程体量大、效益好的规模工程上,确保公司流动资金的有序借用、周转、还本结息、保值增值,降低资金的借贷风险,规范财务管理。结合公司近几年流动资金的使用状况,特订立如下程序和规定,遵照执行:
一、公司承接的垫资工程项目,原则上由股份制项目部自行融资施工,需公司资金支持时,由项目承包主体向项目管理的分公司提出借款申请,项目管理的分公司再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,并注明借款时间、还款时间、用款项目和借款担保人(借款担保人:承担借款人不能偿还公司借款、利息时借款人所欠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,并以自己的股金作为担保),申请单位部门的担保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二、借款金额叁佰万元以内的需提供三名公司股东作为借款担保人,叁佰万元以上至壹仟万元以内的需提供四名公司股东,其中必须由一名公司董事作为借款担保人,公司投资超过壹仟万元以上的工作项目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,最后到公司财务科办理借款协议。
三、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必须全部用在申请借款的工程项目上,不得挪作他用,项目管理的分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,用于材料采购的借款、机械租赁费用的支付必须汇款、转帐给收款人,支付人工工资必须附有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。
四、借款金额必须视工程实际需求而定,可一次申请分批支付。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还本付息,超过还款时间(壹个月),不及时结付本息的单位和个人将记入公司诚信档案管理名单,利率在原有基础上浮40%,借款担保人承担与股金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五、借款人必须是公司固定职工和建造师,且承包施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。
六、借款担保人必须是公司注册股东,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个人现金股本的5倍,并对借款人的施工情况、资金运行情况及时了解,督促借款人在规定借款期内还本结息,并以自己的股金作担保。公司任何人无权私自存借放公司流动资金。
七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公司所属内部单位借款、项目借款及利息必须在2015年元月10日前结清还清。本规定生效之日后公司所有流动资金借款按本规定执行。
附: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
 
 
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
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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